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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衡水将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2025-09-13 17:32 阅读 2455

关于公开征求《衡水市规范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发展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运营管理,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衡水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施意见》(衡交城运〔2018〕3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衡水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或建议。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9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衡水市胜利东路319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邮政编码053000。信封请标注“《衡水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箱:hsjtzhys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衡水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或个人,注明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所在单位(个人可不填单位),以便进一步沟通。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衡水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doc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10日

衡水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

实施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强化企业责任,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工作目标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依法经营,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绿色出行需要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方便市民出行为首要原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骑行,建立安全便捷舒适规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

坚持规范有序。督促运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秩序,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坚持技术创新。运营企业应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进行技术创新,不断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管理水平。

三、工作责任

“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多方共治”原则,充分认识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盗窃、故意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慢行空间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慢行交通建设,规范设置相对独立的非机动车道

网信、公安等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数据和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审核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配合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对运营企业非法金融活动进行监测预警,配合做好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认定和处置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宣传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桃城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管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工作,市级层面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县级层面由属地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

、规范行业管理

(一)有序投放车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实行总量调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结合城市空间承载力、停放设施资源、交通供给结构、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放区域、投放规模、投放数量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对外公开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实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动态平衡管理

(二)加强停放管理运营企业要切实履行停放管理主体责任,按照确定的投放区域、投放规模、投放数量等要求合理有序停放,不得擅自投放、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严禁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消防通道等区域要运用电子围栏、电子地图等车辆定位停放技术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位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

(三)规范用户使用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租赁服务协议,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确保骑行安全。

(四)加强监督检查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部门强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评价标准,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运营企业通过约谈、通报、媒体曝光、记入信用记录、降低市场占有份额减少投放规模等方式加强监管

)完善退出机制。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用户缴纳押金或预付资金的及时退还,并完成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规范企业经营

(一)明确企业经营条件

1.运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配备满足车辆周转与维修需要的停车场地;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满足投放车辆停放、具有电子围栏等车辆定位停放技术的标准化停车点位。

2.运营企业投放车辆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和智能锁。

3.运营企业应当制定运营方案(含运营模式、车辆投放规划、用户租赁协议范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行性报告),建立运营服务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维护保养、安全生产管理、应急管理、信息安全保护等制度。

(二)规范企业运营服务

1.运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要求。禁止向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2.运营企业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服务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3.运营企业应当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做好车辆调度和维护,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破损车辆处理反应速度。

4.运营企业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用户、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投诉。

5.运营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三)完善用户风险防控

1.运营企业应当按规定为用户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并向社会公示事故赔偿流程、标准,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2.鼓励运营企业采取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立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公示押金、预付资金退还时限,并按照租赁协议及时退还押金、预付资金,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3.运营企业应当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范围,并确保用户个人信息不被挪作他用。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公安、网信部门报告。

(四)加强诚信管理

鼓励运营企业建立健全用户信用管理制度,督促用户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合同义务;加强运营企业之间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将违法违规用户记入信用记录。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强化部门监管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机制作用,增强监管合力。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网信、金融监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宣传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各自职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二)加强行业治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各方作用,支持制定行业公约等自律规则,贯彻实施相关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第三方评价等。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政府监管、企业主责、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防范向消费者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畅通投诉渠道,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实施意见2025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来源:衡水交运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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